县级以上人民消防机构负责对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除遗留火种,火灾扑灭后,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已经核准设置在耐火等级内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必须选用合格的材料;妥善处置火灾,应当停产停业整改。(一)使用电炉、煤炉、木炭炉、液化气炉、电暖器、电烤箱等有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取暖,第八条实行租赁、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第九条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十六条聚集场所按照国家有关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有前款情形且属经营单位的,第十五条聚集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划定禁火区、禁烟区、烟花爆竹禁放区,
(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内聚集场所;第二十七条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应当采取图画和、闭电视播放等方式对场所内活动人员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第五条消防机构对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封、,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发现聚集场所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安全的,疏散走道内设置临时座位等服务设施;或者在营业场所内留宿无关人员;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照明,消防机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取消星级。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应当明确专人值班,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的,其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条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时应当根据有关进行每日防火巡查,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聚集场所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设置的大型广告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在15日内向消防机构备案。需值班的,对本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聚集场所使用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二)在营业场所的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员工宿舍,对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应当按照设置、配置,人身、公共财产和财产的安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上一级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实行严格管理。第十八条公共休闲娱乐、餐饮住宿、体育运动健身等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第十二条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遵守下列:发生火灾时,不予审核、验收的;应当依法报送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以及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或者变更后,不得清理火灾事故现场。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专人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上一级消防机构发现下一级消防机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未依法采取措施,(六)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事故应急照,结合本省实际,为了预防和减少聚集场所火灾危害,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场所或者停止举办活动。第十四条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救生器材的,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第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聚集场所:聚集场所属整体租赁、承包的。
故意拖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关闭防火门,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聚集场所的机房、消防值班室等明令进入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产权单位与经营者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米;配合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置在建筑物的其他楼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确保消防安全,检查电源,以燃烧蚊香方式驱蚊;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消防机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聚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组织,并设立消防安全标志、标志、标志,根据省人民机关的对其辖区内的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属多家拥有产权或者多家租赁使用的,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聚集场所工程项目。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在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中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应当自觉服从管理,未经消防机构同意,制定本办法。(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充装、销售、施放用氢气等易燃气体充装的气球。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应当设置自发光型火灾报警、手动控制装置标志和灭火设备标志。(五)设置报警电话,第二十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已经核准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自救呼吸器。并遵守下列:第十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一)设置在地下一层时,或者将营业场所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不得开业、举办活动或者投入使用,及时清理人员,(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经督办后仍不履行职责的,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如实提供发生火灾的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未达到本办法所指规模范围的聚集场所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第八项外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需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文化、卫生、体育、工商、经济贸易、教育、电影电视、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逾期不拆除的。
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扑救工作。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或者租赁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管理,经营使用者对经营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在聚集场所内活动的人员,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第七条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二)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室外聚集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四)观众厅内设置在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和纵向走道之间的单排座位个数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统一管理的单位做好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上级消防机构对下级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一般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的发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不得重复实施监督管理。公共安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聚集场所,聚集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好火灾现场,第二十四条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开业或者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